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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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监理收费不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对于此项目的服务收费应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1、《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2、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4月27日发布的。

3、市政府令第175号已作部分修改!

(i)服务的性质不同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强制性制度?

项目管理服务属于委托性质。

施工单位人力资源有限,不能满足施工管理要求时,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协助实施项目管理;

(二)服务范围不同目前,建设项目监理处于建设阶段,项目管理服务涵盖了项目规划、决策、施工和实施(设计、施工)的全过程。

(三)服务侧重点不同。

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是目标控制。

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为项目施工单位提供专业的项目管理服务,能够体现项目策划的重要性,更有利于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及招标的特点监理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中的相关规定。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工程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

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若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计费额为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

其他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的相关监理服务收费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计算。

监理服务费用的组成主要包括人年费(或人月费)、现场办公费、食宿费、交通设施费、仪器、设备折旧费、检测检验费、公司管理费、税金等各个分项的金额,其中人年(月)费应按不同岗位的人员分别组价。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与勘察设计、施工承包、货物采购等最大区别为:监理不直接产出新的物质成果或信息成果,而是受项目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活动依法提供监督、管理、协调、咨询等服务;

相应地,监理招标的基本需求是选择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监理单位及其专业监理人员。

监理工作是智力服务,监理服务效果不仅依赖是否遵循了规范化的管理程序和方法,更多地主要取决于监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经验、职业道德素质和工程管理能力?

因此,监理招标应该引导监理投标单位注重素质能力的竞争,而不是价格竞争。

当监理费用过低时,监理单位为维护自身利益,往往会减少监理人员数量或降低监理人员素质,从而使监理工作质量无法得以保证?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

监理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中的相关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之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第1.0.2款,除施工阶段称为监理外,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服务称为相关服务,拓展了监理企业服务范围!

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眼务称作“相关服务”表达了这些工作与施工监理既有都是咨询服务的共同特点,性质也是关联的,但是与施工监理在服务的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工作特点等方面都有差别,故取费标准和方式也就不同;

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计取。

一、主要参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四条至第三十条,以及“概论”教材第四章第三节(双方权利)二、监理人的基本义务(22条)(参见监理人员职责)三、监理人履行职责:1.处置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有关各方意见和要求!

2.提供证明材料。

3.处理合同变更。

4.调换承包人人员等。

四、委托人义务:告知、提供资料、提供工作条件、授权委托人代表、提出意见或要求、答复、支付酬金!

一、主要参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四条至第三十条,以及“概论”教材第四章第三节(双方权利)二、监理人的基本义务(22条)(参见监理人员职责)三、监理人履行职责:1.处置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有关各方意见和要求。

2.提供证明材料;

3.处理合同变更。

4.调换承包人人员等?

监理工程师考试交流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

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了取得好的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期,需要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

但多数发包人并不擅长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技术监督,而由具有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业化的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发包人的委托,代表发包人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都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建设工程的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说,建设工程监理已成为建设领域的一项国际惯例,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发展,我国在工程建设中也推行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项目的发包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以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对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原则上应由发包人自行决定;

但是对于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为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保证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国家规定了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属于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必须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则由发包人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

对需要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人进行监理。

发包人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是委托监理合同中工程监理人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的依据。

发包人与工程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建筑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实施工程监理的,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

建设工程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改正。

工程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不得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

工程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方法规定进行检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通常既与承包人不按照要求施工有关,也与监理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有关,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与监理人都应当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至于如何确定监理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定?

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