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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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是大型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工程招标的范围包括哪些,有哪些法律规定专业分析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三、工程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引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此后,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上述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从整个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周期角度看,目前我国对项目前期阶段的监理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对勘察设计阶段进行监理的方式也尚未推广,适用最广的还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也只涉及施工阶段的监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此后,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上述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从整个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周期角度看,目前我国对项目前期阶段的监理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对勘察设计阶段进行监理的方式也尚未推广,适用最广的还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也只涉及施工阶段的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是: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心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非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同时单位自愿要求招标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了取得好的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期,需要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但多数发包人并不擅长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技术监督,而由具有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业化的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发包人的委托,代表发包人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都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建设工程的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说,建设工程监理已成为建设领域的一项国际惯例,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发展,我国在工程建设中也推行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项目的发包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以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对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原则上应由发包人自行决定。但是对于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为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保证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国家规定了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属于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必须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则由发包人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对需要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人进行监理。发包人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是委托监理合同中工程监理人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的依据。发包人与工程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建筑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的,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改正。工程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不得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工程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方法规定进行检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通常既与承包人不按照要求施工有关,也与监理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有关,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与监理人都应当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至于如何确定监理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定。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