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Website Home
(1)检查施工企事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颁布机关:京价收字1996第043号 执行日期:1996-01-01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的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一、建设前期阶段按工程概预算的0.1~0.2%计取;二、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的取费见附表。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监理费可先按工程承包造价计算,工程竣工后,应按工程的实际总造价进行调整,并及时结清监理费。第四条工程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时,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另行支付编制标底费用。第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由国外监理单位参加合作监理的应参照国外标准收费,具体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单独由国内监理单位监理的,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相应的费率的130%至150%计取。第六条工程因故(不包括因监理失误原因)拖延工期,工程建设监理费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合同监理费用--------×拖延工期(月)合同总工期(月)拖延工期按合同工期结束后的第三个月起计算。第七条对于单工种或工程规模小、造价偏低,不宜按工程承包造价的百分比计取监理费的工程项目,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第八条因监理工程师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承担经济损失。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费应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及合理利润。第十条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取监理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并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工程概算|施工阶段序号|||M(万元)|监理取费b(%)----|---------------|-------------1|M≤500|2.50≤b2|500≤M≤800|2.20≤b≤2.503|800≤M≤1000|2.00≤b≤2.204|1000≤M≤3000|1.70≤b≤2.005|3000≤M≤5000|1.40≤b≤1.706|5000≤M≤8000|1.28≤b≤1.407|8000≤M≤10000|1.20≤b≤1.288|10000≤M≤30000|1.00≤b≤1.209|30000≤M≤50000|0.80≤b≤1.0010|50000≤M≤80000|0.68≤b≤0.8011|80000≤M≤100000|0.60≤b≤0.6812|100000≤M|0.52≤b≤0.6013|150000≤M|b≤0.50----------------------------------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进行控制的监督管理。建设监理是建设前期的工程咨询,建设实施阶段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直至建设后期的运转保修在内的各个阶段的管理与监督。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活动实施强制性的监督和对社会监理的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社会监理是指按照一定条件,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工程建设咨询、监理单位,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条款,对工程建设进行可行性研究、协助招标评标、监督勘察设计或施工的一种有偿服务活动。在我国,工程建设监理主要是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监理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了取得好的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期,需要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但多数发包人并不擅长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技术监督,而由具有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业化的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发包人的委托,代表发包人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都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建设工程的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说,建设工程监理已成为建设领域的一项国际惯例,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发展,我国在工程建设中也推行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项目的发包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以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对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原则上应由发包人自行决定。但是对于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为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保证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国家规定了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属于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必须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则由发包人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对需要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人进行监理。发包人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是委托监理合同中工程监理人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的依据。发包人与工程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建筑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的,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改正。工程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不得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工程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方法规定进行检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通常既与承包人不按照要求施工有关,也与监理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有关,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与监理人都应当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至于如何确定监理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定。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