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收费计算-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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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构成是指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活动中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
具体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直接成本1)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奖金等!
2)用于该项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差旅费、补助费、书报费等;
3)监理期间使用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计算机和其他仪器、机械4)所需的其他外部协作费用?
(2)间接成本间接成本包括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和非工程项目的特定开支: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

2)经营业务费,包括为招揽业务而支出的广告费等。

3)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账表、报刊、打印、邮寄费等。
4)交通、差旅费、办公设施费!

5)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设备使用费等。
6)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7)新技术开发、研制、试用费等!

8)职工福利、劳动保护费。
9)其他行政活动经费等!
(3)税金税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监理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总额?
(4)利润利润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收入扣除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各种税金之后的余额!
监理费的计算方法,一般由业主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在我国根据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1)按照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

(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
(3)不宜按(1)、(2)两项办法计收的,由甲方和乙方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4)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按以上取费方法收取的费用,仅是正常的监理工作的部分取费?
在监理工作中所收费用还应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以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其收费应按监理合同的约定计取;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及招标的特点监理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中的相关规定。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工程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

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若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计费额为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
其他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的相关监理服务收费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计算?
监理服务费用的组成主要包括人年费(或人月费)、现场办公费、食宿费、交通设施费、仪器、设备折旧费、检测检验费、公司管理费、税金等各个分项的金额,其中人年(月)费应按不同岗位的人员分别组价!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与勘察设计、施工承包、货物采购等最大区别为:监理不直接产出新的物质成果或信息成果,而是受项目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活动依法提供监督、管理、协调、咨询等服务。

相应地,监理招标的基本需求是选择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监理单位及其专业监理人员。
监理工作是智力服务,监理服务效果不仅依赖是否遵循了规范化的管理程序和方法,更多地主要取决于监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经验、职业道德素质和工程管理能力!
因此,监理招标应该引导监理投标单位注重素质能力的竞争,而不是价格竞争;

当监理费用过低时,监理单位为维护自身利益,往往会减少监理人员数量或降低监理人员素质,从而使监理工作质量无法得以保证。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

监理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中的相关规定。
1.0.5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0.6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旋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
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0.8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
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
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进行控制的监督管理。
建设监理是建设前期的工程咨询,建设实施阶段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直至建设后期的运转保修在内的各个阶段的管理与监督;
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活动实施强制性的监督和对社会监理的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按照一定条件,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工程建设咨询、监理单位,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条款,对工程建设进行可行性研究、协助招标评标、监督勘察设计或施工的一种有偿服务活动?
在我国,工程建设监理主要是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监理控制!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
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了取得好的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期,需要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
但多数发包人并不擅长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技术监督,而由具有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业化的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发包人的委托,代表发包人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都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建设工程的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说,建设工程监理已成为建设领域的一项国际惯例,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发展,我国在工程建设中也推行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项目的发包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以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对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原则上应由发包人自行决定!
但是对于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为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保证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国家规定了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属于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必须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则由发包人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

对需要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人进行监理。
发包人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是委托监理合同中工程监理人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的依据!

发包人与工程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建筑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实施工程监理的,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

建设工程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改正。
工程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不得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
工程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方法规定进行检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通常既与承包人不按照要求施工有关,也与监理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有关,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与监理人都应当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至于如何确定监理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定。
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